各位NGO伙伴:

      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這份指導原則是聯合國秘書長於1998年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目的是為加強保護因天災人禍被迫離開家園但未跨越國境的人(即「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  Displaced Persons,簡稱IDP),匯整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並就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加以釐清。〈指導原則〉內容首先楬櫫「不得歧視」、「國家負首要義務」及「弱勢特殊保護」等原則,然後分別就遷移決策、遷移過程、人道援助、返回與安置等不同階段,說明流離失所者所享有的權利和保障,以及政府當局或其他相關機構在提供保護與援助上所負有的義務與責任。


       有關原住民族的災後復員問題,指導原則有些規定,我們應監督政府遵守,例如(但不限於):
- 原則6第2項「禁止…結果可能改變受影響人民的族裔、宗教或種族成分的遷移」;
- 原則9「國家有特別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和其他特別依靠土地、與土地關係特別密切的群體,使他們免受遷移」;
- 原則10「在國內被遷移者應得到保護,免於遭受:(a)種族滅絕…」;
- 原則23第2項,為保障流離失所者的教育權,「有關當局應確保流離失所者,特別是流離失所的兒童,能獲得教育…這種教育應尊重流離失所者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宗教。」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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